明史_章七十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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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七十 (第12/13页)

    因此刑罚虽轻,而贪污风气亦不十分炽烈。

    不过明代法制重在诛杀结党之人。

    都御史夏迪到常州催缴官粮,御史何楚英诬告他收受金钱。

    诸官员明明知道夏迪冤枉,怕得罪何楚英而不敢陈述事实。

    夏迪终于被发充驿站服役,忧愤而死。

    即使皇帝如此宽仁,而大臣还是有冤死的,这是立法的弊病。

    英宗以后,仁、宣时期的宽容政策衰微。

    正统初年,三杨主持国政,尚能恪守祖法,禁此京城内外官员罗织罪名判案。

    刑部尚书魏源因为旱灾将疑案奏上,请求皇帝命令各巡抚复审罪囚。

    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没有巡抚的地方指派巡按。

    清军御史、行在都察院也禀奏疑案,全部复审。

    御史陈祚说:“法司判案,多违反规定的律条,专事严法峻刻。

    如户部侍郎昊玺检举yin行主事吴軏,应判贡举人才不当罪,部根据奏事有规避的律条,判处昊軏斩刑。

    到昊軏自缢死后,监狱官卒的罪行明明有递减的条例,却用做不应做的事的法律从重处罚,一律予以杖责。

    摧求实际情况而制定法律,祖宗防范十分周密,而法司竟然如此舍轻就重,这不是广布圣朝仁厚的办法。

    今后有滥用重罪律条的,请求以变乱成法论处。”皇帝认为他说得对,并为此申明警戒。

    到六年,王振开始扰乱朝政,几次侮辱朝廷大臣,刑律大乱。

    侍讲刘球将情况写成十条上奏,奏书中说:“上天降下灾祸,多因感于刑罚不恰当。

    宜完全听凭法司处理有关事情,发现有徇私处理不当的再辨他的罪。

    即使下面有所触忤,如汉代犯惊扰皇帝出行和盗环两案,也应当听从张释之的书面奏语而处理。”皇帝不能采用这个意见。

    而刘球因这一奏疏触怒王振,被害死在监狱里。

    但是当时各种酷虐的事件,大抵都是王振干的,而皇帝内心很宽松公平。

    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悦上报斗殴杀人之类罪囚一百多人,请求皇帝宽宥,诏令一律减死罪发配戍边。

    景泰年间,阳谷主簿马彦斌犯罪应处斩刑,他的儿子马震请求代父而死。

    皇帝因而对马彦斌进行特别赦免,将马震充军到边防卫所。

    大理少卿薛管说:“法司拟定欲发遣囚徒的罪案上奏时,多加上自己的意见,变动了法律的含义。”皇帝下诏,法官判案,一律依律令执行,不许妄加己说。

    六年,因出现灾异而复审京城内外的罪案,得以保全或活命的囚徒甚多。

    天顺年间,奉旨办理的案件激增,三法司和锦衣卫的监狱里有许多拘押未判的囚徒,狱吏往往以泄露案情捞取好处。

    都御史萧维桢附会徐有贞的意见,枉杀王文、于谦等人。

    而刑部侍郎刘广衡又以假撰制书的罪名,使徐有贞被判了斩刑。

    从这以后,锦衣校尉到处出现,全国惊恐不安。

    然而在霜降以后复审罪囚的办法,实际上从天顺时开始。

    到成化初年,刑部尚书陆瑜等请求按天顺时的方法办,皇帝下令实行。

    罪案报上来,皇帝把那些可矜悯和可质疑的囚犯检出杖责,免其死罪发配戍边。

    后来代代奉行,人们得以沾沐法外之恩。

    宪宗初即位,命令三法司:“朝廷内外文武百官除贪赃罪以外,有记录在官府的罪名,一律洗除。”其后每年都以此为常例。

    十年,正要处决犯人的时候,冬至节快到了,特下命令过节后再处决。

    不久给事中又说,冬至以后行剁不合适,于是下韶等到来年冬月再行刑。

    山西巡抚何乔新检举拖延判决的愈事尚敬和刘源,于是说:“凡是二司不予了断的案件,拖延达半年以上的,都应当奏请拘押有关官吏问罪。”皇帝说:“审理罪案是大事,《周书》记载:‘要犯,对其判罪要反复考虑五六天到十天’,只是就案子详情不明者而言的。

    一旦查明实情,就应马上判决。

    无罪而拘禁,往往死在监狱中,这是刑官杀了他们。

    所以法律上专门写有延误拘禁罪囚的条文。

    命将何乔新的奏章,在天下公布实行。”又定下制度,官吏若是将脏物证据没有核实的盗贼和人命死伤没有经过查验的人定罪,擅自施加重刑导致囚徒死在狱中的,经审查清楚有无故失,不分军民在职官员,一律按酷刑事例论处,削职为民。

    侍郎杨宣的妻子凶悍而好妒忌,杀死了十几个婢女,刑部打算比照命妇合坐的律文论处,皇帝特别下令杖责五十下。

    当时皇帝多辅政之臣,而尤其慎用刑罚,判断失当的仅仅一二个案件。

    皇帝曾要处死一个囚犯,不准大臣核奏。

    御史方佑还是为那个囚犯进言请求,触怒皇帝,杖责了方佑并贬了他的官。

    吉安知府许聪有罪,宦官黄高唆使法司判其斩刑。

    给事中自昂以未经复核为由向皇上请求不可斩,皇上不听,终究趁黑夜斩了许聪。

    孝宗初即位,就赦免应处决的死囚犯四十八人。

    元年,知州刘概因犯妖言惑众罪判处斩刑,由于王恕的谏诤,得以长期拘禁。

    末年,刑部尚书闵珪审判大案时,有忤圣旨,此案许久不能判决。

    一次皇帝与刘大夏谈话提起它,刘大夏回答说:“人臣用执法来效忠皇上,闵珪的行为不足为怪。”皇帝问道:“你说说自古以来,君臣之间有这等事吗?”刘大夏回答:“臣小时候读《孟子》,读到有这样的话:舜的父亲瞽瞍杀人,皋陶逮捕了他。

    闵珪坚持那样做,不可深加责怪。”皇帝点点头。

    第二天发下条文,于是按闵珪所拟之罪办。

    孝宗先后任命的司寇何乔新、彭韶、白昂和闵珪都是执掌刑法平正的官,全国一致称颂他们的仁德。

    正德五年,会审重罪犯,有两人得以减免死罪。

    当时滥判的冤犯塞满监狱,李东阳等藉风霾天象向皇帝进言,皇帝特许宽恤罪因。

    而执法官害怕触怒刘瑾,上奏的只有这二人。

    后又在市曹执行流寇趟锤等人的肢解之刑,当众剥去六个为首者的人皮。

    法司上陈祖训对此有禁条,皇帝不听。

    不久用这些人皮制成鞍鉴,皇帝每每用以骑乘。

    对直言之臣处以廷杖,也是武宗朝最为厉害。

    世宗即位七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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