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_章四十七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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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四十七 (第8/9页)

成上中下三等。

    考察,凡是天下京官和地方官都计入考察之列,其项目有八个: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

    考满的方法,任职三年其主管长官将其履历提供给吏部,称做给由,叫做初考,六年叫做再考,九年叫做通考。

    依照《职掌》成例,考核升迁降黜。

    各部寺所隶属,开初只是署理官职,必定考绩期满纔实授官职,地方官大都递相考察以等待核准。

    杂考或一二年,或三年、九年。

    郡县施政的繁与简有的不合适,便互相交换其官职,叫做调繁、调简。

    洪武十一年,命令吏部考察朝觐官吏的优劣。

    称职而没有过失的为上等,赐坐并参加宴会。

    有过失而又称职的为中等,参加御宴但不赐坐。

    有过失而又不称职的为下等,不参加御宴,按官阶品次站立在门口,等参加御宴的人出来,然后纔退下。

    这是朝觐考核的开始。

    洪武十四年,考核官吏之法渐渐确定。

    在京的六部官五品以下,听从本衙门正官考察其德行才能,检验其勤政还是怠惰。

    那些四品以上,以及一切近侍之官和御史作为负责视听、严肃风纪的官员,以及太医院、钦天监、王府官不按常例选用的官员,任期满后废黜或提拔,由皇上裁决。

    直隶主管部门首领官以及属官,由本部门正职官考核,任期满后由监察御史复考。

    各布政使司的首领官,都由按察司考核。

    那些茶马、盐马、盐运、盐课提举司、军职首领官,都由布政司考核,仍然送按察司复考。

    那些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盐运司五品以上,住期满后,贬黜升迁,由皇上裁决。

    京官、地方官由九品之外登入九品之内的入流官员和九品之外担任各项杂职的官员,九年任期满,给由到吏部考核,依照常例贬黜或升迁。

    如果确实有特殊功勋、特异才能、卓越不凡的人,由皇上裁决。

    又按职事的繁简,与任职的优劣,相互参证考核,作为等第的升迁或贬降。

    那些职事繁筒的规制,在地方,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以田粮七万石以上,县以田粮三万石以上,或亲临王府都、布政、按察三司,并且有军马守御,道路正当驿道,边疆要冲,需要供给的地方,都属于职事繁复。

    府粮不到十五万石,州粮不到七万石,县粮不到三万石,以及偏僻的地方,都属于职事简单。

    在京各司都按职事繁复的规定看待。

    洪武十六年,京官考核的制度稍微有变动,都由各职司的长官开列送吏部考核。

    洪武十八年,吏部上言说,天下布、按、府、州、县朝觐之官,一共四千一百一十七人,称职的只有十分之一,平常的占十分之七,不称职的占十分之一,而贪污低劣的也一共考核得十分之一。

    皇帝命令称职的人升迁,平常的人复职,不称职的降职,贪污的人交付执法机关治罪,低劣平庸的免官为民。

    永乐、宣德年间,京官和地方官旧时没有考核规定的,逐渐增入。

    又听从吏部的提议,初考称职,次考没有经过考核,现在考核称职的,或者初考平常,次考没有经过考核,现在考核称职的,都依照称职之例升用。

    从此之后,大都遵照旧有的制度施行,中间的利与弊不能一条一条地全部举出,而其方法没有大的变动。

    考察的办法。

    京官六年,在逢巳、亥之年,四品以上的官自我陈述而取决于皇上裁定,五品以下分别为致仕、降调、闲住为民等各种不同的处理,造成名册上奏请求决定,叫做京察。

    从弘治时,决定地方官二年入京朝觐一次,在辰、戌、丑、未年,考核随之进行,叫做外察。

    州县以月计上交给府,府考核决定上下,以岁计上呈布政司。

    到三年,巡抚、巡按通核其属员各种情况,造成名册上报,附加八法。

    而处理考察规程有四项,与京官相同。

    明初施行考察法,相沿使用而不废弃,叫做大计。

    大计考核,予以处分的,不再录用,定为长远的制度。

    洪武四年,命令工部尚书朱守仁察访山东莱州各郡的官吏。

    六年,命令御史台的御史和各道按察司察核检举主管官吏有没有犯罪行为,上奏报告升和降,这是考察官吏的开始。

    洪熙时期,命令御史考察在京外的官吏,因奉命的人不能没有偏私,训谕吏部尚书蹇义严格地加以告诫,务必绝对公正。

    景泰二年,吏部、都察院考察应当罢黜的官员七百三十多人。

    皇帝担心他们的考核不恰当,于是会集众大臣重新考核,保留下来的有三分之一。

    成化五年,南京吏部右侍郎章纶、都察院右余都御史高明考察众官。

    皇帝因为各衙门的掌印官不共同签名,怀疑有不恰当的地方,命令侍郎叶盛、都给事中毛弘从公勘察,弘治六年,经考察应当罢官的共有一千四百人,还有杂职人员一千一百三十五人。

    皇帝训谕:“一方知府必须指明实迹,不要空文泛论,以至于冤屈人。

    府州以下任官不到三年的,也全部考核详细上奏。”尚书王恕等人都详细陈说请求,而以府、州、县官中贪婪鄙陋殃害人民的,即使任职年限短也不能不废黜。

    皇帝终究认为人才难得,降谕旨谆谆劝勉,很多都得到宽恕。

    应当贬黜而留下的九十多人。

    给事、御史又纷纷上书请求罢黜遗漏的以及应黜退而却留任的,又命令吏部指出实迹。

    王恕条疏各官考核评语以及本部访察的报告上奏。

    皇帝最终以考查评语不实,训谕命令重新核实。

    王恕因上奏不被采用,并且怀疑有人中伤,于是竭力请求离职。

    至弘治十四年,南京吏部尚书林瀚上奏,在地方司府以下官吏,都是三年一次考察,两京以及在外武职官吏,也是五年一次考核选拔,只有两京五品以下官吏,十年纔一次考察,法令太宽容。

    圣旨下达,吏部又请求按照林瀚的上言办,而京官六年考察一次的规程确定下来。

    京官考察那一年,大臣自己陈述。

    罢除、留用已定,而留用之官有失于检束行焉者,给事、御史系q举弹劾,叫做拾遗。

    拾遣所攻击的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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