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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七十 (第8/13页)
巡按御史同审。 对判刑不当的下级官吏,过失误判者姑且不问罪,有关受贿徇私者依法论处。 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灾异现象又奏请恢复正统年间的做法。 刑部讨论认为国内各方正多事,没有实行。 八年,皇帝派遣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分别会同巡按御史和三司官员复审,向他们颁赐敕书郑重遣行。 十二年,大学士商辖说:“自从八年派官详审到现在,已经五年时间了,请求重新按会审方法办。”皇帝答应了他的请求。 到十七年,确定在北京每五年举行一次大审。 大审之年皇帝派遣刑部和大理寺官员分行天下,会同巡按御史办案。 于是恤刑者所到之处,释放和判决遣送的人很多。 嘉靖四十三年制定获取赃物不到一百两银子,没有财产的罪人免于监督追赔。 万历四年,下令杂犯死罪的准予碱服五年苦役,及两次犯苦役刑律总共应服四年苦役的,各减刑一年,其它苦役流放罪均予减等。 这些都由恤刑官奏请确定,得以活命和保全的囚犯更多了。 当初,在正统十一年派遣刑部郎中郭恂和员外郎陆瑜审查南、北直隶省的囚犯,犯罪的五品以下的文职人员,允许拘押审讯。 嘉靖年间制度,审录官在一省的工作完成后,将前后所奏的案子总计起来,依皇帝批准或改驳数量的多寡,对官员进行通考。 改驳数量多的听候弹劾。 所以恤刑官的权力很大,而责任也不轻。 这就是京城内外法司审录的大概情况。 凡是刑部审讯发配的罪囚,办案官员不问罪名轻重,把所有审讯的罪人按南北籍贯分类,送到山东司,呈报部堂转奏皇帝,叫做岁报。 每月把监狱襄的现监人数上奏,叫做月报。 罚做工、运炭等劳役的罪犯,每隔五天一批开具名单押送到工科,填写精微册,月终时分成六类一一上报。 所有法官审讯囚犯,都有成法可依,提人出来调查事实,必定要持精细批文。 京城以外五品以上的官员犯法,必须禀奏皇帝请旨,不得擅自抓捕问罪。 属于八议的案子,封好材料上奏。 民间的诉讼,如果不是通政司转达到刑部的,则刑部不得审理。 诬告者以其诬告的罪行判罪,越级上诉者笞责,擎登闻鼓冤情不实者杖责。 诬告原审判官,必须核实后纔能逮捕审讯。 至于罪囚判刑发配,有固定日期,刑具有指定种类,停刑期有固定月日,检验尸体和伤残有定法,体恤审录囚犯有定规,罪囚家财应没收充公的也有定物,只有复仇犯罪的没有明文规定。 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进言:“按照旧制,提讯犯人,犯人所在的主管官吏必须检查精细批文,与信符上的记号相合,然后纔能发遣。 这是祖宗防微杜渐的深切用心。 近来京城内外监狱提审犯人,祇凭刑科签发的驾帖,既不用信符,真假难辨。 坏人假造诏命,怎么拒绝?请求还是像过去那样出示批文。”皇帝说:“这是祖宗旧例,不可废除。”下令恢复实行旧制。 然而锦衣旗军校官到监狱提审犯人,一般只持有驾帖。 嘉靖元年,锦衣卫干户白寿等持驾帖到刑科,给事中刘济说应当将御批原本送刑科,纔能弄清楚是什么事。 两人争执不下一起陈述,皇上命令查检成化、弘治年间的事例报上去。 刘济又说,从天顺开始就有此例了。 皇帝听取了白寿的说法,责成刘济用书状对答此享,不过也没有问他的罪。 天启时,魏忠贤用驾帖提审周顺昌等人,终于激起了苏州之变。 南北两京畿判决罪犯,也必须验明精细批文。 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椴、昊元璧、吕颐等人因出行太急,忘记将信符与内号相验,到了监狱,信符与原来的给地方官符号不合,被巡按御史所纠举,交纳赎罪金纔返任原职。 成化年问,六品以下的官员犯罪,巡按御史就命令府官提审。 陕西巡抚项忠说:“祖宗的制度,京城以外五品以上的官员犯罪,刑官必须上奏皇帝,不得擅自抓捕审问。 现在巡按御史随便提审六品官,和法律的精神大不相合。 应当将这种案子上奏朝廷,再命令御史、按察司提审纔是。”皇帝将奏议下发刑部讨论,采纳了项忠的意见。 凡是属于八议的案子,将材料密封上奏请旨,祇有十恶不赦之罪除外。 属官被上司无理欺侮虐待,也可以密封材料直接上奏。 军官犯罪,都督府上奏请旨。 各衙门有牵涉军官的案件及检举军官不法行为的,都用密封材料上奏,不得擅自抓捕审问。 嘉靖时期,顺天巡按御史郑存仁传檄府县,凡是法司要追问提审人犯,不能立即发遣。 尚书郑晓考察先例,民间诉讼案件如果不是通政司转达的,不得审理。 而各有关部门有应审讯的罪人,必须送到刑部,互不侵扰。 郑晓就说:“刑部追迫提取犯人,县府不应推却。 郑存仁违反制度,应当问罪。”郑存仁亦坚持自下而上的法律,说郑晓在欺骗君上。 皇帝因而下令,在外地的听命于有关部门,在京城的听命于刑部。 然而自从郑晓离职以后,民间的诉讼案件,五城的御史自己就受理了,不再遵从祖制。 洪武时期,有人告发他人谋反而经调查不符合事实,刑部提议应当抵罪。 皇帝以此事咨询秦裕伯。 秦裕伯说:“元朝时这种罪只杖责一百下,这是为了广开告发之路。”皇帝说:“jianian邪之徒不抵罪,被诬陷的好人就多了。 从今以后,告人谋反而不合事实的,抵罪。”学正孙询揭发税使孙必贵为胡党,又揭发元参政黎铭常自称老豪杰,这是诽谤嘲弄朝廷。 皇帝认为告发他人隐私非儒者所为,搁置不问。 永乐年间制定法规,诬告三四入者处以杖刑判徒役,诬告五六人者流放三千里,诬告十人以上凌迟处死,家属移徙荒蛮地区。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级到京城上诉,等事实调查出来,又往往不符,于是严格越级上诉的禁令。 下令由老人处理一乡的争讼,会同里胥进行裁决,严重的问题纔禀告官府。 但是仍然不能制止,越级上诉的越来越多。 于是用严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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