舂秋左传正义_卷六桓三年尽六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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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六桓三年尽六年 (第10/10页)

。疾在外者,虽不得言,尚可指摘。此则无时可辟,俗语云:“隐疾难为医。”案《周语》单襄公曰:“吾闻成公之生也,其母梦神规其臀以黑,曰‘使有晋国’,故命之曰‘黑臀’。”此与叔虞、季友复何以异?而云不得名也?且黑臀、黑肱本非疾病,以证隐疾,非其类也。《诗》称“如有隐忧”是隐为痛也。以痛疾为名,则不祥之甚,故以为辟不祥。

    不以畜牲,畜牲,六畜。

    [疏]注“畜牲,六畜”

    ○正义曰:《尔雅·释畜》于马、牛、羊、豕、狗、鸡之下,题曰六畜。故郑众、服虔皆以六畜为马、牛、羊、豕、犬、鸡。《周礼》“牧人掌牧六牲”郑玄亦以马、牛等六者为之。然则畜牲一物,养之则为畜,共用则为牲,故并以六畜解六牲。

    不以器币。币,玉帛。

    [疏]注“币,玉帛”

    ○正义曰:《周礼·小行人》:“合六币,圭以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然则“币,玉帛”者,谓此圭、璋、璧、琮、帛、锦、绣、黼之属也。以币以币为玉帛,则器者非徒玉器。服虔以为俎豆、罍彝、牺象之属,皆不可以为名也。

    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君父之名,固非臣子所斥然;礼既卒哭,以木铎徇曰:“舍故而讳新”谓舍亲尽之祖而讳新死者,故言“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自父至高祖,皆不敢斥言。○“周人以讳事神,名”绝句。众家多以“名”字属下句。铎,待洛反。徇,似俊反,本又作殉,同。舍音舍,下同。

    [疏]“周人”至“讳之”

    ○正义曰:自殷以往,未有讳法。讳始于周,周人尊神之故,为之讳名,以此讳法,敬事明神,故言周人以讳事神。子生三月,为之立名,终久必将讳之,故须豫有所辟,为下诸废张本也。终将讳之,谓死后乃讳之。

    ○注“君父”至“斥言”

    ○正义曰:“君父之名,固非臣子所斥”谓君父生存之时,臣子不得指斥其名也。《礼》称“父前子名,君前臣名”郑玄云:“对至尊,无大小皆相名。”是对父,则弟可以名兄;对君,则子可以名父,非此则不可也。文十四年传曰:“齐公子元不顺懿公之为政也,终不曰‘公’,曰‘夫已氏’。”注云:“犹言某甲。”是斥君名也。彼以不顺,故斥其名,知平常不斥君也。成十六年传曰:“栾书将载晋侯,针曰:‘书退,国有大任,焉得专之。’”注云:“在君前,故子名其父。”彼以对君,故名其父。知平常不斥父也。虽不斥其名,犹未是为讳。《曲礼》曰:“卒哭乃讳。”郑玄云:“敬鬼神之名也。讳,辟也。生者,不相辟名。卫侯名恶,大夫有石恶,君臣同名,《春秋》不非。”是其未为之讳,故得与君同名。但言及于君,则不斥君名耳。既言生已不斥,死复为之加讳,欲表为讳之节,故言然以形之。礼既卒哭,以木铎徇曰:“舍故而讳新。自寝门至于库门。”皆《礼记·檀弓》文也。既引其文,更解其意,谓舍亲尽之祖而讳新死者也。亲尽,谓高祖之父,服绝庙毁而亲情尽也。卒哭之后,则以鬼神事之。故言以讳事神,又解终将讳之。所讳世数,自父上至高祖皆不敢斥,言此谓天子诸侯礼也。《曲礼》曰:“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郑玄云“此谓庶人適士以上庙事祖,虽不逮事父母,犹讳祖”以其立庙事之,无容不为之讳也。天子诸侯立亲庙四,故高祖以下皆为讳,亲尽乃舍之。既言以讳事神,则是神名必讳。文王名昌,武王名发。《诗·雍》,禘大祖,祭文王之庙也,其经曰:“克昌厥后”周公制《礼》,《醢人》有“昌本”之菹。《七月》之诗,周公所作,经曰:“一之日觱发。”《烝民》诗曰:“四方爰发。”皆不以为讳而得言之者,古人讳者,临时言语有所辟耳,至于制作经典则直言不讳。《曲礼》曰:“诗书不讳,临文不讳。”是为诗为书不辟讳也。由作诗不讳,故祭得歌之。《尚书·牧誓》云“今子发”《武成》云“周王发”武王称名告众,史官录而不讳,知于法不当讳也。《金縢》云“元孙某”独讳者,成王启金縢之书,亲自读之,讳其父名,曰改为“某”既读之后,史官始录,依王所读,遂即云“某”《武成》、《牧誓》则宣诸众人,宣讫则录,故因而不改也。古者讳名不讳字,《礼》以王父字为氏,明其不得讳也。屈原云:“朕皇考曰伯庸。”是不讳之验也。

    故以国则废名,国不可易,故废名。

    [疏]注“国不”至“废名”

    ○正义曰:国名受之天子,不可辄易。若以国为名,终卒之后则废名不讳;若未卒之前,误以本国为名,则改其所名。晋之先君唐叔封唐,燮父称晋。若国不可易而晋得改者,盖王命使改之。

    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改其山川之名。

    [疏]注“改其山川之名”

    ○正义曰:废主,谓废其所主山川之名,不废其所主之祭。知者,汉文帝讳恒,改北岳为常山,讳名不废岳是也。刘炫云:废主,谓废其所主山川,不复更得其祀,故须改其山川之名。鲁改二山,是其事也。

    以畜牲则废祀,名猪则废猪,名羊则废羊。以器币则废礼。晋以僖侯废司徒,僖侯名司徒,废为中军。

    [疏]“废祀”、“废礼”

    ○正义曰:祀以牲为主,无牲则祀废。器币以行礼,器少则礼阙。祀虽用器,少一器而祀不废,且诸礼皆用器币,故以废礼总之。

    宋以武公废司空,武公名司空,废为司城。先君献、武废二山,二山,具、敖也。鲁献公名具,武公名敖,更以其乡名山。○敖,五羔反。

    [疏]注“二山”至“名山”

    ○正义曰:《晋语》云:“范献子聘于鲁,问具、敖之山,鲁人以其乡对。”献子曰:“不为具、敖乎?”对曰:“先君献、武之讳也。”是其以乡名山也。《礼》称“舍故而讳新”亲尽不复更讳。计献子聘鲁在昭公之世,献、武之讳久已舍矣,而尚以乡对者,当讳之时改其山号,讳虽已舍,山不复名。故依本改名,以其乡对。犹司徒、司空,虽历世多而不复改名也。然献子言之不为失礼,而云名其二讳以自尤者,《礼》:入国而问禁,入门而问讳。献子入鲁不问,故以之为惭耳。

    是以大物不可以命。”公曰:“是其生也,与吾同物,命之曰同。”物,类也。谓同日。

    [疏]注“物,类也。谓同日”

    ○正义曰:《鲁世家》云:“桓公六年,夫人生子,与桓公同日,故名之曰同。”是知同物为同日也。言物,类者,辨此以为类命也。

    冬,纪侯来朝,请王命以求成于齐。公告不能。纪微弱,不能自通于天子,欲因公以请王命,无宠于王,故告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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