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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制度 (第2/4页)

系“遴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给予度牒”中文网清朝十分重视对嘛教(藏传佛教)的管理。全国藏族、蒙古族等信奉嘛教的地区,分别由四大宗教首领主持教务:**嘛主持前藏教务;嘛主持后藏教务;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主持漠北教务;章嘉活佛主持漠南教务。在西藏“僧官有国师、禅师、扎萨克大嘛、扎萨克嘛、大嘛、副嘛,并堪布监督之”(《清史稿·职官四》)。自国师至嘛,专司教事。清朝《理藩院则例》中的《嘛事例》五卷,对嘛事务的管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它是清代管理嘛事务的专门法律。

    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特点综观中国古代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宗教管理,与史同在。就中央机构而言,从周代的“太卜”、“占人”到清代的“太常寺”、“僧司”、“道司”世代相沿,从未中断。而历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宗教管理体制,都经历了由简到繁的发展过程,并且与行政体制配套,成为历代行政管理体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②古代中国,诸教并存,少数朝代对各教实行统一管理,发展到元、明、清,则各教形成独立的管理体系,各地方府、州、县层级分明,最后统归中央,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的色彩。③历代处理宗教事务逐渐形成一套管理条例,使宗教活动规范化。魏孝文帝诏立《僧制》四十七条,唐代规定天下寺庙有定数,寺立三纲,编制僧簿籍,三年一造;明代规定府、州、县的僧道数额、限制出家年龄,僧道官员的选拔要经过统一考试,遴选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由中央认定资格,发给度牒;特别是清代制定《嘛事例》五卷,这些都起到了规范宗教活动的作用。

    中国古代民族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古代历代王朝管理民族事务,管辖少数民族地区的制度。它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沿革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历代王朝都设有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一定的管理办法。

    周朝设置“大行人”“掌大宾客之礼仪”接待远方宾客。在六官中,大行人属秋官,后来还设过“小行人”此外,还设“象胥”掌“异国”来使的语言翻译。秦汉秦统一六国建立了夏夷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帝国。秦时称华夏族为“主人”而称其他民族为“客”秦朝中央设“典客”“掌诸归义蛮夷”秦将非华夏族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两类:①在被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设道,不设县。②在归降的少数民族地区分别设置属邦(又称臣邦、外臣邦),设臣邦君长或臣邦君公统领其地。为管理这些属邦,中央职官中设典属邦(汉改称典属国)。《汉书·公卿百官表》载:“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

    汉承秦制。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77)改典客为大行令“掌诸归义蛮夷”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又改大行令为大鸿胪。大鸿胪设行人、译官、别火及郡邸长丞。其中行人、译官,汉初已设置;别火,为狱令官;郡邸长丞,是管理各郡、各属国“邸在京师者”王莽时曾改大鸿胪为典乐。汉朝对少数民族的管辖,在地方行政区划方面基本上承袭秦制:①在原有的和新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的郡以下设道,汉朝共设32个道。②在归降的少数民族设属国。如武帝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匈奴昆邪王降汉,汉朝把他们从河西走廊迁到黄河以南的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五郡的故塞外,分设五个属国管辖。汉朝的属国与道不同,它一方面臣属汉朝,另一方面又保存民族原来的“国号”和风俗习惯。属国置都尉、丞、侯、千人等官。汉朝中央也设典属国,专门管理各属国事宜,属官有九译令。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撤销典属国,并入大鸿胪。

    魏晋南北朝自三国至北魏,各朝大都设有大鸿胪,并置谒者仆射或鸿胪卿等官职,负责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只有梁朝置十二卿,鸿胪为冬卿,改大鸿胪为鸿胪寺;后周设宾部。

    隋唐隋袭梁制,称鸿胪寺。唐初亦设鸿胪寺,高宗龙朔年间(661~663)改为同文寺,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为司宾寺,中宗神龙年间(705~706)又恢复为鸿胪寺“掌宾客及凶仪”置寺卿以掌其事,另设典客署,专司民族工作事宜。鸿胪寺在民族事务方面的职责有:①“凡四方夷狄君长朝见者,辨其等位,以宾待之”;②凡“夷狄君长之子袭官爵者,皆辨其嫡庶,详其可否”;③“若诸蕃人酋渠有封礼命,则受册而往其国”典客署具体掌管“四夷归化在蕃者之名数”对各地来京的少数民族首领“凡朝贡、宴享、送迎,皆领马。辨其等位,供其职事”“凡酋渠首领朝见者,皆馆供之。如疾病死丧,量事给之。还蕃,则佐其辞谢之节”(《旧唐书·职官志》)。唐朝分关内为十道,道设府、州、县;对所属少数民族地区“即其部落列置州县”“其大者多都督府”统称为羁縻州。唐最盛时,辖有少数民族地区的府、州共856处。少数民族地区的府、州,皆属十道中边境的都督府或都护府管辖,并由当地少数民族的首领任都督、刺史“皆得世袭”

    宋朝宋元丰年间(1078~1085)设鸿胪寺,置鸿胪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凡四夷君长、使价朝见,辨其等位,以宾礼待之,授以馆舍而颁其见辞、赐予、宴设之式,戒有司先期办具;有贡物,则具其数报四方馆,引见以进。诸蕃封册,即行其礼命”(《宋史·职官志五》)。宋时鸿胪寺既掌管国内所属少数民族事务,也管理与外国通使等事宜。南宋时,废鸿胪寺,民族事务归礼部管理。宋朝废都护府、都督府一类建置,羁縻州、县由邻近的正州(非羁縻性质的州)管辖。辽金辽、金设部族节度使,以统领藩部各族。辽称“部族节度使司”金称“诸部族节度使”金朝除置节度使、节度副使、判官之外,还设有知法、司吏、通事、译人等官。

    元朝中央不设鸿胪寺“凡朝会、即位、册后、建储、奉上尊号及外国朝觐之礼”由礼部的侍仪司掌管;“接伴引见诸番蛮夷峒官之来朝贡者”由礼部的会同馆掌管。元朝中央设总管政务的中书省,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是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全国分置十个行省。行省以下设路、府、州、县。元代对各少数民族实行诸制并举的管理体制。北方少数民族地区统归各行省管辖,在契丹、女真、党项、羌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般都设路、府、州、县统治“皆赋役之,比于内地”对西藏,中央“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指藏传佛教大师八思巴)。总制院“掌浮图氏之教,兼治吐蕃之事”(《元史·桑哥列传》)。至元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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