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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婚姻与道德漫的婚姻与道德 (第1/3页)
第六章 浪漫的爱 随着基督教和野蛮人的胜利,男女之间的关系就沦落到了兽性的境地,这是古代世界的许多世纪中所未闻的。古代世界是邪恶的,而木是兽性的。在黑暗时代,宗教和野蛮联合促使了生命中性方面的堕落。婚姻之内,妻子没有权利;婚姻之外,由于一切都是罪恶,所以对于木文明男性天生的兽性,也没办法制止。中世纪的不道德流行甚广,使人厌恶,主教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题与他们自己的女儿同居,大主教提拔他们宠幸的男僧占据邻近的主教地位。虽然牧师们的独身主义信仰与日俱增,但实际上并不能与这些戒条保持一致。教皇格利高里七世曾竭力促使牧师们遣散他们的妻妾,但到阿伯兰德那么晚的年代,他认为娶海丽斯,虽然容易招致非议,但还是可以的。只是到了将近13世纪的时候,牧师们的独身主义才得严厉施行。当然,牧师们仍然和妇女们保持着非法的关系,纵使由于他们自己认为这种关系是不道德和不纯结的而不能给予这种关系任何的尊严和美化。由于对性抱着禁欲主义态度,教会也不可能做任何事件使爱的概念添光溢彩,只有靠普通人去做这一切。 这丝毫不值得奇怪,一旦破坏了他们的誓言且开始生活于他们认为是习惯性罪恶的生活之中,教士们在道德上会很快清向比俗人道德水准远为低下的境地。我们不必借重于那些绝无仅有的堕落事例,像教皇约翰二十三世在他犯了许多其它的罪行的同时,又犯下了luanlun罪和通jianian罪。或像坎特伯雷的圣奥古斯丁的寺长那样,在1171年他被查出,在一个村子里就有17个私生子;或像西班牙一个寺长圣皮拉约,他在1130年被证实,蓄有不下70个的外妾;或像莱格的主教享利三世,在1724年他因有65个私生子而被革职。但是我们否认市议会和教会的作家们所举出的一连串的证据,他们会协力列举那些比简单的蓄妾还要大的罪恶。据说,假如牧师们真娶了老婆,如果他们知道这是非法的,这将意味着他们忠贞的失败。尽管如此,重婚与随意的偶合在他们中仍很普遍。中世纪的作家大量记载了这类事件,叙述尼院像娼家一样,尼院内发生多起杀死婴孩的事,以及牧师们惯于流行的luanlun行为,以至于不得木再三公布严厉的法令,不准他们与自己的母亲和姐妹同居。基督教的重大使命之一就在于从这个世界上根本铲除不合伦常的爱,但是这种不合伦常的爱,仍然多次被人言及存在于各种寺院中;在宗教改革的不久前,对这种luanlun之爱的抱怨骤然兴起,并要求启用专为jianianyin者设置的忏悔室。① 在整个中世纪,教会的传统习俗和条顿族贵族政体的传统习俗之间,存在一种奇怪的分野。每一种传统都对文明做出了贡献,不过这种贡献是完全不同的。教会所贡献的,是学问、哲学、教规以及基督徒的统一观点——这一切都是古代地中海文明所传递下来的传统的结果。俗人所贡献的,是普通的法律,世俗政府的统治形式,侠客,诗歌和传奇小说,其中特别与我们有关系的,是浪漫的爱情。 要说在中世纪前没有浪漫爱情,这是不正确的,只是在中世纪,它才成为大家普遍认识的一种情绪。浪漫之爱的基本要素是,认为被爱者即使很难被占有,也是弥足珍贵的。所以这就使得求爱者极尽各种努力,费尽心机要赢得被爱者的爱情,或用诗歌或用歌曲,或用武艺,或用其他任何可以想到的办法以博得被爱的女子的垂青。这位女子具有极强的珍视自我价值的信念,她难以受想得到她的那种心理的影响,我想,如果一个男子不费吹灰之力就得到一个女子的爱,那他对她就很难引起一种浪漫的感情。就中世纪所表现的而言,起初,浪漫的爱情,并非发生在那些与男子们有着合法或非法的性关系的女子身上,而是发生在那些有着高贵身份的女子身上,而道德和习俗方面的阻碍又将男子们的浪漫之爱和这些女子隔离开来。教会曾经彻底地完成了这样的任务。它竟使人们认为性是天然不纯洁的东西,以致于对于一位女子不可能产生任何诗意的感觉,除非她被认为是不可能得到的。因此,即使认为爱情是美丽的,它也只能纯粹是精神的。现在的人很难想象中世纪诗人般的爱人的心理状态。诗人般的爱人,专意于精神上的奉献而不能有任何押呢的愿望,这在现代人看来就非常奇怪了,所以现代人倾向于把这种爱情更多地看作是一种文学上的时尚。毫无疑问,中世纪文学上的表现方式的确是受到了时尚的支配。但是,但丁对于贝阿特利齐(Beatrice)的爱,像在“新生”那一章所表现的,就绝非仅仅是一种时尚了。相反,我要说,那种爱慕之情已然超出了大多数现代人所能理解的范畴。中世纪高尚的人们认为尘世的生活是一种罪恶,我们人类的本能在他们看来是腐败和罪恶产生的根源;他们憎恨rou体和rou体的欲望,他们认为纯洁的快乐只存在于一种超凡脱俗的沉思冥想中,这种沉思冥想绝对不能沾染任何性的成份。在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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