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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节 (第2/2页)
与富公,以供丧事”这个故事出于刘向《说苑》。 再有一种是受了欺骗,或受到威胁而被卖的,不妨称为“盗卖”彭越的好朋友栾布,几乎为汉高祖丢入锅中煮人rou汤的栾布,就曾“为人略(掠)卖为奴于燕。” 奴婢的买卖,也像买卖牛马鸡鸭那样,不但要看货色的好坏,而且也要看供求关系。汉哀帝时,曾特颁禁令,限制奴婢人数,这样便成了供过于求,奴婢的身价顿减。在通常的情况下,好比菜市场里把鸡鸭灌水、灌食物,以求增加斤两那样,把待价而卖的奴婢外表,也要修饰一番。《汉书·贾谊传》:“今民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装点门面,等一成交,绣衣丝履自然归原主收回了。 私人买卖的奴婢以外,还有“官奴婢”称为“臧获”这个名词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说“臧”与“赃”相通,犯了抄家的罪,其家人子女,当作赃物一样被没收入官,所以称为“臧”“获”者逃亡而被捕获,罚为官奴婢,称为“获” 这“臧获”“二字,是指明官奴婢的由来。 另一种解释,以奴为“臧”以婢为“获”出于杨雄的《法言》,他说: “荆、淮、海、岱之间,骂奴曰臧,骂婢为获。”但是,在河北、山东交界之处,又有另外说法:“齐之北鄙,燕之南郊,男子以婢为妻者,卑之曰臧;女子以奴为夫者,丑之曰获。”何以为臧,何以为获?取义何在,虽未说明,但当时确有这样的称呼,应无可疑。因为杨雄生当汉时,他的《法言》是记实之作。 官奴婢既为罪人的家属,籍没入官,则其人数,必与罪案的多寡,量刑的重轻成正比例。汉文帝时讼简刑清,官奴婢的人数甚少。据《汉书·贡禹传》所记,文帝的“宫女不过十余”这虽是有意颂扬圣德,特别说少些,但加十倍,亦不过一百多。到武帝以后,迭兴大狱,特别是“告缉令”中,中人之家,大抵破产,私奴婢入官即为官奴婢。到了元帝那一代,官奴婢至十余万人之多,坐耗衣食,每年所费达“五、六万万”钱,而早在元帝的父亲宣帝时代,就有“官奴婢乏衣食”的记载,可以想见这些人所加予国库的负担是如何沉重? 这些官奴婢与私奴婢不同,他们几乎完全是消费者。宫内及设于宫城内的官署,都用官奴婢服役,大官如尚书、诗中,更特赐妙年美貌的官婢伺候,这些都称为“诗史”汉朝的官吏都住在官署内,每五天得放一天假,以便回家休息洗沐,因此“侍史”要照料官吏的起居,但不得荐寝。话虽如此,自免不了有许多风流韵事。尤其是年轻英俊,风流惆悦的富家子所集中的“郎署”更为“侍史”向往之地。 官奴婢亦供皇帝赏赐之用。《史记·封禅书》记武帝赐方士架大“僮千人”这个“僮”字,不尽指奴,亦包括婢在内。又《汉书·外戚列传》:“武帝赐其大姊奴婢三百人。”《后汉书·光武十王传》:“光武赐东平宪王苍,宫人官婢五百人。”就这样动辄以数百上千人赏赐,也还有极多的官奴婢“游戏无事” 私人所有的僮仆则与官奴婢正好相反,都是生产者,在汉初,他们对当时的经济复兴,曾作了绝大的贡献。因为僮仆为主人的生产工具,所以不免有压榨劳力的情形,汉朝僮仆的苦况,有一篇文献,可以介绍。 这篇文献名为《僮约》,作者叫王褒,字子渊,宣帝时做到谏议大夫。他是四川人,为司马相如以后一个有名的文学家,写有《甘泉》、《洞萧》等赋。这篇《约》类似目前的杂文,以讽刺的笔调,抨击不合理的现象,但若非当时对待僮仆确有此种苛刻的情形,则不致叙入文中,所以虽带着“游戏文章”的味道,确为写实之作。 《僮约》的第一段叙明缘起: 王子渊从成都女子杨惠,买夫时髯奴便了,决卖万五千。 由此可知,当时不但丈夫可以卖妻子,妻子亦可卖丈夫,卖价是一万五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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