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方式_第四章不败之地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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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不败之地 (第4/13页)

范化和服务型的。

    毫无疑问,这样的政府,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政府,也是党和人民希望建设的政府。难怪公民、企业和社会团体举双手赞成了。不少朋友都好心地建议,要我去访问一些农民、市民和企业家,请他们现身说法,这样就更有说服力。我说不必。因为我不可能遍访全市。找几个“代表人物”人家会说那是“托儿”不如没有。人是理性的动物,有些事情只能诉诸理性。只要理性地看待问题,其实都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至于成都市是不是当真像他们所说的那样做了,大约也只能请怀疑者自己来“眼见为实”我是暗访过的,发现情况确如其言,并无夸大不实。不足之处有没有?肯定有。不满之人有没有?也肯定有。但是,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这个大方向是对的,成都的市民和企业在总体上也是欢迎、赞同和拥护的。过去,他们和政府打交道,心发憷,嘴发软,腿跑断,腰弯酸,现在则理直气壮地坐享其成,还可以品头论足说三道四,能不拍手叫好吗?

    其实最大的受益者还是政府自己。因为只有当这个政府是“规范化”和“服务型”的时候,它才最能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也才充分地是人民的政府。一个政府能够实现自己的愿望,这难道不是最大的效益?更何况,当这个政府在进行着观念的转变、职能的转换、结构的调整和方法的更新时,它实际上也就在“自我再造”再造是能获得生机的。按照规范化和服务型的要求自我再造,就是人民政府增强活力永葆青春的“强本之方”

    三、让我们荡起双桨

    法治的政府必定是民主的,民主的政府也必定是法治的

    成都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是法治的,也是民主的。如果说“规范化”更多地具有法治意义(依法行政),那么“服务型”就表现出一种民主精神(为民服务)。民主并不就是选举,就是投票,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它首先是“人民做主”做主的既然是人民,服务的就肯定是政府。政府服务,是“人民做主”的逻辑结果。因此,一旦政府是民主的,它也就必须是服务型的。如果不是服务型的,那就不可能真正是民主的。

    事实上,民主与法治有着不解之缘。历史上的政体,无非君主和民主。君主口含天宪“朕即法律”乾纲独断,一手遮天,哪里用得着“法制”又怎么可能是“法治”?所以,一个君主制的国家,一旦开始立法、立宪,那就意味着向民主制度的转变;如果这个国家已经法制健全,依法治国,就连君王也要服从法律(王在法下),那它就可能是名义上的君主制国家,实际上的民主制国家。相反,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乱纪,无法无天,不把法律放在眼里,那就不大可能有什么“民主”就算有,也不充分。因此,法治的政府必定是民主的,民主的政府也必定是法治的。

    无独有偶。成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恰恰从规范政府开始,这就是“开放三会”所谓“开放三会”前面已经讲过了,就是向群众和公众开放区(市)县的党委全委会、政府常务会和人大常委会。党委全委会向党员群众开放,政府常务会和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首先开放的,则是政府常务会。这是成都市新都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所做的第一件事。

    这项改革的意义,一般都理解为“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这当然并不错。“开放三会”确有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意义。但我以为,它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其实有异曲同工之妙,这就是规范。也就是说,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和“开放三会”其实都在“规范政府”只不过前者是“硬规范”后者是“软规范”;前者是“用法律来规范”后者是“用民主来规范”

    民主也能规范政府吗?能。只要这个政府是民主的,民主对于它就是规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还是更重要的规范。首先,人民政府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它是在民主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建立的;其次,用来规范政府的法律也是民主的产物,它是在民主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设定的;第三,召开党委全委会、政府常务会和人大常委会,本身就意味着决策必须民主,不能只由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因此,民主在事实上已经规范着政府。

    这就有问题了。既然民主已经在规范着政府,又有什么必要再做改革呢?这里面其实有一个民主的规范如何落实的问题。我们知道,民主的规范是一种“软规范”公民的意志即所谓“民意”是隐藏在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当中的,并不能让人一目了然地直接感觉到。这样一来,当区(市)县的党委委员、政府成员和人大常委关起门来召开党委全委会、政府常务会和人大常委会时,这些会议是否规范,是否能够体现民意,就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其实是“自己规范自己”借用一个伦理学的名词来说,就是“慎独”“慎独”是不怎么靠得住的,比较靠得住的是有眼睛“盯着”这就需要“开放”让与会者直接感受到民主的监督。这时,民主的规范仍然是“软规范”主要是在心理上造成一种“规范感”但分量却不同。隐藏在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当中的“软规范”是“间接规范”不一定能够意识到;现在的“软规范”却是“直接规范”不可能视而不见。

    因此,适度开放三会,就有利于对政府的“民主规范”值得注意的是“适度开放”这四个字。比方说,开放到哪一级,规模多大,能否电视直播,怎样才能既广纳民意,又保证效率,所有这些,都必须也只能在实践中加以解决。在这里,重要的是实践,空谈是没有用的。

    其实,不但政府需要民主的规范,而且民主也需要法治的规范。民主是需要规范的。没有规范的民主,弄不好就是“暴民政治”这正是许多人的忧虑所在。忧虑是有道理的,解决的办法则是依靠法治。因为民主可能失之狂热,法治却永远诉诸理性。事实上,民主总是和法治血rou相连。民主的问题,往往就是法治的问题;民主建设的进程,也同时就是法治建设的进程。没有法治保障的民主,不是失控流产,就是违背初衷。在这里,我们高兴地看到,新都区在试点改革时,始终把基层民主的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这就让人欣慰。

    就说全委票决和公推直选。

    全委票决和公推直选都是为了解决领导干部的民主任免问题。其中,全委票决是针对区(市)县下属局委办负责人的,涉及“条条上”的干部;公推直选则是针对乡镇领导干部的,涉及“块块上”的干部。这两套办法,我们在前面都已讲过,不再赘述,这里只讨论一下程序问题。我们知道,对于法治和法治建设来说,程序是十分重要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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